非法收购柏木19吨,木材厂老板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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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未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将19吨多的柏树买入厂里进行加工。日前,东兴区胜利镇一木材加工厂老板受到刑罚惩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
未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木材厂大量收购柏木
站在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李某某,为他的侥幸心理付出了代价。今年45岁的李某某,是东兴区胜利镇一家木材加工厂的老板。2018年10月,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指控他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0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称,2017年10月26日和10月30日,在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内,他先后两次在未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非法收购江某某滥伐的柏木共计19.51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某某供述称,多年来,这个木材加工厂支撑着他一家人的生活。他明知木材加工厂收购木材时需出售方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可为了多赚钱,他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人发现。故在收购案涉的这两车共计19吨多的木材时,他未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便将其购进了厂里加工。
原本以为无人知晓,可让李某某没有想到的是,江某某在又一次无证砍伐树木时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公安机关循迹追踪林木去向,最终查到了李某某头上。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9.51吨木材折算立木蓄积为24.3875立方米,木材材积为16.09585立方米。2018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
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触犯刑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24.387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鉴于李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称,砍伐林木需经行政机关审批许可,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对于木材加工厂的老板来说,他们是知晓的。然而,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个别木材加工厂的老板心存侥幸,无视法律,以违法的成本换取非法利益,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官提醒,只有合法经营,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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